B2C售假贩假电商呈规模化、组织化趋势
  • 来源:互联网
  • 2015-08-16 09:39

秦丝观点:当一种形态得到充分的发展之后,必然会渗杂着鱼目混珠的个体,目前我国电商已经达到了很高的一个水平,售假贩假自然也越显成熟,在B2C这个细分领域中尤为明显。

  近年来,我国网络零售市场实现了爆发式增长。数据显示,B2C(企业到用户的电子商务模式)在网络零售市场所占比重一路攀升,2014年占比达45.8%,交易规模超过1万亿元。然而,一些不法商家利用B2C电商平台进行售假贩假的现象时有发生,并引发司法纠纷。

  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为例,2013年以来,该院受理24件涉电商平台售假的刑事、民事案件,涉及淘宝网、唯品会等知名电商销售平台,而受害的品牌包括耐克、金门高粱酒、斯伯丁篮球、金门一条根等不同领域的名牌。

  “我们受理的B2C电商售假纠纷主要呈现地域化、规模化、组织化等特征。”思明区法院知识审判庭法官李缘缘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。

  “地域化是指B2C电商的售假范围主要围绕假货来源地、制造地、贩卖地进行。”以鞋类为例,目前B2C电商售假多集中在鞋类品牌出口集中区——福建晋江、莆田等地。据李缘缘分析,这可能与当地产业转型有关。由于此类企业目前产能过剩,实体利润微薄,而B2C电商仍有暴利可图,因此某些企业便铤而走险,利用B2C平台售假贩假。

  B2C电商的售假数量已成规模,涉案金额动辄以千万元计。在已审理的BC2电商销售假鞋案中,仅在淘宝网上销售假冒匡威鞋就达4000余万元。B2C电商平台上销售的假名牌多以“低价便宜”为卖点,恰恰迎合了大众对名牌趋之若鹜的消费需求。不法商家正是利用部分消费者贪便宜的心理和电商渠道的便利性,有针对性地售假贩假。

  不仅如此,B2C电商的售假团队已形成清晰的组织架构,呈现“组织化”特征。团队分工明确,成员分别负责生产、采购、销售、物流、财务等。售假团队甚至利用B2C电商平台搭建地区分销体系,销售范围遍及全国27个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。

  目前,多数B2C电商采用“自营+平台”的经营模式。由于市场竞争激烈,为了吸引消费者,部分B2C电商在选择供应商和进驻商家时,往往放低门槛,导致其对于第三方商户的商品质量难以把控。而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位,使得B2C电商售假的违法成本相对较低。

  一旦发现销售侵权商品、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经营行为,执法部门只能依据《产品质量法》《商标法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。与其违法所带来的丰厚利润相比,处罚的力度相当有限,不足以形成威慑力。

  “要多措并举,才能有效杜绝B2C电商售假的现象。”在李缘缘看来,由于我国规范网络商品交易行为的只有《网络商品交易管理办法》这部行政规定,而B2C电商销售模式呈愈发复杂态势,法律关系错综,给审理造成很大难度。“可考虑由国家立法机构出台制定《电子商务法》等专门性法律,针对电商平台实行差异化、具体化立法,在知识产权保护、税收、经营主体识别、财务管理、加盟销售单元权利义务等方面进行专门性规定,明确责任,从而对B2C网络交易行为进行有效引导。”

  “政府部门应建立网络销售统一监管体系,完善实体生产监管网络。借鉴海关与商检部门审查进出口商品授权情况的先进经验,由政府出台生产监管规定,授权工商、质监等部门对辖区生产性企业的知识产权授权情况进行逐一检查,建立许可备案制度和公开查询平台。”李缘缘认为,还应同时对一些假货生产集中区的相关企业进行严密监控,掐住假货生产的源头。

  针对B2C电商在选择供应商和进驻商家时门槛较低,李缘缘建议,各B2C电商要提高第三方商家准入门槛,建立严密的采购供应和销售监管网络。一旦发现第三方商家造假售假,马上令其下架,并不再允许上架该商家商品。同时,B2C电商还应建立品牌店的“授权链”制度,电商行业对销售产品的来源及是否有明确授权等问题做完整的记录。电商平台负责证明其销售商品的合法来源,核实加盟店铺的经营者主体身份及品牌授权,以形成完整的“授权链”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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